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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首入法,老年人“以房养老”更安心!还有N种适用场景

来源:未知    编辑:广龙     阅读量: 193    发布时间:2020-09-07 17:06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阿珍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阿珍明确死亡后遗产由配偶继承,该部分遗嘱内容没有问题,但“配偶死亡后再由儿子继承”这部分内容不妥,限制了配偶对遗产的处分权,剥夺了其变更、处分财产的权利,应为无效。

那这是不是代表阿强的居住问题无法保障呢?

这就要看阿珍房子到底想遗留给谁,根据阿珍的表示,她非常肯定地要将房子留给儿子小明,但却又担心配偶阿强的居住问题。

这种情况下,阿珍就可以立一份附义务的温情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继承,保留配偶阿强的居住权,阿强去世后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遗嘱中所附义务的作用在于决定遗嘱人何时能够依据遗嘱实际取得遗产。小明必须保障阿强的居住权,即为遗嘱中所附的义务。阿强去世后,该义务完成,小明才实际取得遗产。

那何为上文提到的居住权?

居住权

居住权是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个新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阿珍的困惑之所以能圆满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归功于“居住权”的设立。对于上述解决方法,阿珍非常满意。之后她按照个人的意愿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并在录像中对小明表达了美好祝愿,希望小明和阿强能够和平共处。

家庭是人情味最浓的地方

用公证方式处理家务事

更符合社会治理的脚步

还有很多情况都可以应用居住权!

01

婚姻

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

02

安居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此时可以通过无偿约定居住权的方式保障父母住房需求及出资后的权益。

03

继承

老人如果立遗嘱将个人房产留给子女,又担心配偶的养老居所问题,就可以在房产上为其设立居住权。

04

以房养老

老年人可以将房屋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出售给金融机构或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其有生之年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

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民法典》规定,居住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未来,居住权会广泛地应用到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更好地保障百姓“安有所居,居有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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